精實新聞 2013-08-29 記者 余美慧 報導
大陸商務部29日宣布,自2013年8月30日起,繼續對原產於日本、韓國、新加坡和台灣的進口雙酚A(Bisphenol-A,簡稱BPA,台灣多稱為酚甲烷)實施反傾銷措施,實施期限為5年。
2007年8月29日,大陸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日本、韓國、新加坡和台灣的進口雙酚A徵收反傾銷稅,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。2007年11月22日,大陸商務部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,由韓國(株)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.4%的反傾銷稅稅率。2009年12月15日,大陸商務部決定自2009年12 月15日起,韓國(株)LG化學的反傾銷稅由6.4%調整為4.7%。
2012年8月29日,大陸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、韓國、新加坡和台灣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。經調查後,大陸商務部裁定,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,原產於日本、韓國、新加坡和台灣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,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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